[33]除应当对上述规则进行审查之外,依照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宪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本土的历史记忆自身就蕴含着巨大的内在矛盾:根据宪法条款是六十年代政治方向的产物,它当然也可以追随八十年代的政治方向,但这两种方向根本对立,完全相反。但事实上,在该纲领通过前两天(1949年9月27日),人民政协还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政府组织法》),从时间上看,这部《政府组织法》才是新中国最早的宪法性文件。
[53]而到2009年前后,此前政治议题已经淡化,争议的焦点转移到了邮政运输损坏赔偿和快递行业管理模式等具体问题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并且远离讨论中心,由此《宪法》无论是在立法前期报告还是法律草案当中都不再被提及,[54]而这一删改并未引起当时法学界的任何注意。当年10月通过的《游行示威法》第一条在立法目地后使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中间出现了逗号。[9]参见金玉珍:《韩国民法典·朝鲜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95-196页。而回归后行使主权的具体方式则完全以现行宪法为依据。[39]《彭真年谱》第四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470页。
在满足这一最低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宪法条款的使用更像是给予特定法律的一种政治待遇,它的出现主要还是用来匹配相应立法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而这一意义只有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下才能够被准确理解。这一经典表述在此后的立法中很显然被作为样本反复使用,这标志着当代根据宪法条款表述模式的最终成形。中国知网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一部分,与其他国家基础设施如通信、电、水、气等类似,相关服务具有公益性及公共性,尤其是中国知网作为中国科研与学术的重要基础性工具,对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可见,行政特许是在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非干涉行政领域,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赋予受许人与自己相似的特殊权利以便于从事与行政主体相似的活动,促进行政任务的完成,同时受许人亦需承担与行政主体相似的公共义务。[3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作者简介:翟翌,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杰,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知网和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密切相关,但其服务价格却未体现基础设施工程所应具备的稳定性和公益性,国内各大高校已成为中国知网强势调价行为的利益受损者,进而影响了我国高校的学术科研。中国知网近年来向各大高校频繁提高报价,作为许可主体的政府对该行为并未进行特殊的限制。
行政特许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方式和社会多元参与治理的途径,相比于传统的行政规制手段,其强制性色彩较弱,更有利于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达致行政目的。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相关学术科研机构合作,对国外的知识文化进行汲取和引进,使我国的国家知识内容更加丰富。
如果混淆其许可性质,仅认定行政主体对中国知网的许可是普通许可,将被许可人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权利视为被许可人自身的权利,完全市场化,那么有可能导致市场的失灵,且对被许可人将难以进行基于公益性的足够规制。参见王克稳:《论行政特许及其与普通许可的区别》,载《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其次,行政主体可以与中国知网运营方约定其作为受许人所需负担的特殊义务,如提供普遍、平等服务的义务,不得随意调价的义务等。但是在现实中,除了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收取逐年走高的服务费用外,中国知网对社会上的众多个人或非单位用户实际上采取了并不友好的态度:一方面,对个人或非单位用户采取更为高昂的收费方式(按下载论文的页数计费,如期刊论文每页0.5元,学位论文15~25元每本等[4]),使得个人客户使用中国知网下载资料十分昂贵。
正是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仅向机构提供服务,才导致了盗用或窃取账号行为、高价查重产品买卖等现象的出现。故如何在行政法学视阈下,对中国知网进行性质界定,并提出恰当的规制方案,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第二,加强和提升对中国知网的规制措施。
[6]有形的基础设施如常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电话、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5]这些现象的发生正是由中国知网所提供的服务有限导致的。
由于行政特许往往是行政主体利用受许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如公用事业特许等),故有着较浓厚的公益属性。在学理上,普通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符合法定的条件的,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13]。
[15]《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在行政许可法的草案中,将该款认定的行政许可内容定性为行政特许,尽管在最后的法律文本中取消了特许的明确称谓,但一般将该条款的内容认为是行政特许。[17]实施行政特许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透过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交换民间机构对公共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增加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改善产品与服务质量[18]。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取决于人口的知识水平,中国知网的数字资源目前主要提供给购买了其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杂志社等单位,一些基于国家知识基础设施、数据资源的服务不向社会其他用户、个人主体提供,这违反了国家知识基础设施行政特许本应具有的普遍服务义务要求。除以上提到的公共性义务外,还可参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中国知网运营方履行其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运营方应尽的其他义务。除上文所顺带提及的一些监管措施外,行政主体还可通过特许相关的行政契约来明确中国知网的义务。(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8]它的建设促进了全社会知识资源的传播、共享、应用,为社会提供了多样、全面的知识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术科研的重要基础之一,加强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需要购买中国知网的使用权方能维持学校的科研运行,个人进行科学研究也离不开中国知网所提供的资源及服务,但由于中国知网在被许可进行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时一家独大,处于实质的支配地位,实力强大,与各用户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规制,将导致中国知网可能滥用自身的优势地位,从而影响我国科研、学术事业的发展。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与此同时,在行政特许中,行政主体也承担着一定的潜在义务。
相关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不仅可以使用户对中国知网的产品及服务价格进行更好的监督,也可增加社会公众对该行政特许经营事业各方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亦可促使社会公众增加对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参与。而行政特许中,为了让受许人更好地完成相应的行政任务,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授予受许人与自己相似的权利,同时由于事关公共利益,受许人还需要负担与行政主体相似的公共性义务,且行政特许的受许人负担的义务相较于其享有的特殊权利而言,义务更为重要。
第二,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对其有运营权,通过特许使受许人获得了运营中国知网等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资格,享有与行政主体自己运营该设施时相似的特殊权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了政府和受许人的信息公开义务,依法披露行政特许的相关信息是行政主体及特许经营者的义务。世界银行的报告提到了在交通、能源、通信等三大有形基础设施外的第四类基础设施即National Knowledge lnfrastructure, NKI(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是基于公共利益,目的是使公众和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研究人员等可以便利、低价地获取知识和文献,对国家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即便收费,费用一般应较低。
再次,国家知识基础设施是政府于国家层面进行的统筹规划,应与国家的知识传播与科研、实现相关公民文化社会权利等战略一致。[25]因此,为了确保我国科研、学术资源的公益性和可获得性,避免完全市场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应从行政特许的角度,对中国知网进行必要的规制。
首先,有利于维护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14]《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一般认为,该款规定是普通许可在实定法上的体现。
[27]前引[18],邓敏贞文,第140页。(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推动图书业、文化出版行业的线上发展,促使其转型升级和做大做强,从推动文化的传播与共享角度来说,中国知网与传统出版行业的目标是一致的,平衡好电子出版行业与传统出版行业、纸质期刊等之间的关系是中国知网重要的公共性义务。[29] 相较于反垄断这样的干涉行政的规制方式,从行政特许视角对中国知网进行治理具有显著优势。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政府必须介入市场,目的是防止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9]《CNKI工程》,载https://cnki.net/gycnki/gycnki.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7月17日。
三、行政法视野下中国知网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 (一)并非普通许可:中国知网现有行政法定位存在问题 根据公开的资料,目前与中国知网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主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总)网出证(京)字第2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经营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含动画、图片)、教育内容互联网出版业务。故近年来各界对中国知网存在的问题都颇为关注,在2020年召开的两会上,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明确指出中国知网需要转型。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行政特许类型大致包含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特许、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特许、对有限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行政特许等几大种类,该从受许人和作为特许人之行政主体在从事的活动、负有的义务、享有的权利上之相似性视角对行政特许所作的界定可以解释及涵盖这几种行政特许种类,具有较完备之解释能力。而现实中亦存在中国知网未向学位论文、期刊论文作者廉价付费,却对外高价销售作者的论文成果等种种情形。
通过信息的披露,有利于用户和公众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保护自身权利,监督政府和受许人履行相关义务。通过特殊的定价机制降低中国知网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个体用户的报价,使该报价与中国知网的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地位相匹配,这是中国知网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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